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浙统〔2010〕43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检查,全面了解全市贯彻《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统计基础建设,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促进依法统计工作;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统计局(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大检查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级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各级政府;
2.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3.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级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存在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以及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检查时间:5月至9月,分为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5月底前)。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收听收看全国、全省大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督促其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6月20日前)。
各类检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各级大检查办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检查对象自查表填报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下旬至8月底前)。
6月下旬至8月,各区、县(市)大检查办对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2—4个乡镇、街道(乡镇或街道数量少于3个的需全部进行检查),2个以上部门,并抽查30个以上基层统计单位。
7月上旬至8月,市大检查办结合统计巡查、稽查、统计“五五”普法验收等工作,对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检查3个区、县(市)及所属若干个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单位和2个市级有关部门。
7月中旬至8月,市及各区、县(市)大检查办做好迎接省里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对象,各级大检查办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
2.工业总产值、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能源消费量、城乡居民收入和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社会科技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
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
4.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
5.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大检查办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级大检查办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问题并落实整改,且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问题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为深化大检查效果,市大检查办将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各地也应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对检查中查出的应追究责任但无法在检查期间结案的统计违法违纪问题,可不受本次检查时间的限制,继续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查处。
大检查结束后,各级大检查办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区、县(市)检查办应于9月8日前将总结报告及1个典型案件材料报市大检查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